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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的原则

2011年05月16日 22:50   点击:[]

一、保密的原则

保密的原则,可以理解为心理咨询中最为重要的原则,它既是咨访双方确立相互信任的咨询关系的前提,也是咨询活动顺利开展的基础。

这一原则要求在没有得到对方同意的时候,不得将在咨询场合下对方的言行随意泄漏给任何人或机关。在公开案例研究或发表有关文章必须使用特定来访者的有关个人资料时,必须充分保护来访者的利益和隐私,并使其不致于被他人对号入座。

二、时间限定的原则

心理咨询必须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咨询时间一般规定为每次50分钟左右(初次受理时咨询可以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能随意延长咨询时间或间隔。

咨询时间的限定也不是绝对的。根据来访者的病理状态、心理发展程度和年龄大小,可以缩短时间和间隔,增加咨询次数。

三、“来者不拒、去者不追”的原则

原则上讲,到心理咨询室求询的来访者必须出于完全自愿,这是确立咨访关系的先决条件。没有咨询愿望和要求的人,咨询者不会去主动找他(她)并为其心理咨询,只有自己感到心理不适,为此而烦恼并愿意找咨询人员诉说烦恼以寻求咨询者的心理援助,才能够获得问题的解决。

那么,既然是自愿前来,也可以自愿离去。也就是说,无论是在咨访关系确立的时候,还是咨询过程之中,以及咨访关系的打破、中止或结束,都不应该存在任何意义上的强制。“来者不拒,去者不追”,是心理咨询工作中所应遵循的原则。

心理咨询室的大门向任何人都是永远敞开的。

四、感情限定的原则

咨访关系的确立和咨询工作的顺利开展的关键,是咨询者和来访者心理的沟通和接近。但这也是有限度的。来自来访者的劝诱和要求,即便是好意的,在终止咨询之前也是应该予以拒绝的。“老师,我们一起吃饭好吗?”“到我这里来玩吧?选”“我们去一个清静的地方谈好吗?”等来自来访者的要求是不应答应下来的。个人间接触过密的话,不仅容易使来访者过于了解咨询者内心世界和私生活,阻碍来访者的自我表现,也容易使咨询者该说的不能说,从而失去客观公正地判断事物的能力。因此,心理咨询的场面设定时,原则上禁止与来访者除咨询室之外的任何接触和交往,也不能将自己的情绪带进咨询过程,不对来访者在感情上产生爱憎和依恋,更不能在咨询过程中寻求在爱憎、欲求等方面的满足和实现。

五、重大决定延期的原则

心理咨询期间,由于来访者情绪过于不稳和动摇,原则上应规劝其不要轻易作出诸如退休、调换工作、退学、转学、离婚等重大决定。在咨询结束后,来访者的情绪得以安定、心情得以整理之后作出的决定,往往不容易后悔或反悔的比率较小。就此应在咨询开始时予以告知。

六、伦理原则

心理咨询活动的开展必须以一定的伦理规范为约束力,这是心理咨询所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心理咨询的伦理规范,主要表现为对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咨询人员、团体的伦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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